大乘百法明门论 · 本地分中略录名数解
世亲菩萨 造
大唐 三藏法师 玄奘 奉诏译
大唐 京兆大慈恩寺 沙门 窥基 撰
大者,拣小为义。乘者运载得名。百,数也。法,谓世出世之法故。心法八,心所五十有一,色乃十一,不相应二十有四,无为法六。故为大乘百法也。明,乃菩萨无漏之慧,以能破暗故。门,以开通无壅滞为言。论,乃拣择性相,教诫学徒之称。本地分中者,乃《瑜伽论》五分之一。略录名数者,于六百六十法中,提纲挈领,取此百法名件数目。此论主急于为人而欲学者知要也。
又会六释云:大乘者,是能诠教,唯声、名、句、文四法,故劣。百法乃所诠事理,通一百法,故胜。将胜就劣,以劣显胜,云大乘之百法。依士释也。又百法是所缘,乃举全数,故胜。明是能缘之慧,即别境五中之一法尔,故劣。将劣就胜,以胜显劣,云百法之明,依主释也。又明是能缘,即别境中慧,故劣。门是所缘,通举百法,故胜。将胜就劣,以劣显胜,云明之门,依士释也。又门是所诠事理,乃通指百法,故胜。论是能诠教,唯声、名、句、文,故劣。将劣就胜,以胜显劣,云门之论,依主释也。又论为体,乃声、名、句、文,门为用,于论上有不壅滞之功能,以体就用,摄用归体,云门即论,持业释也。又论乃体,则取声、名、句、文四法,大乘为用,此论体上有简小、运载二义,故云大乘。以体就用,摄用归体,云大乘即论,持业释也。又大乘通教理行果,是所诠,故胜。论是能诠,唯教,故劣。将劣就胜,以胜显劣,云大乘之论,依主释也。又大等六字,是所诠,故胜。论是能诠,唯教,故劣。将劣就胜,以胜显劣,云大乘百法明门之论,依主释也。又大乘等五字,通一百法,属所诠,故胜。门论二字,乃能诠,故劣。将劣就胜,以胜显劣,云大乘百法明之门论,依主释也。又大乘是能诠教体,门论是用,此教体上有妙旨悟入之义门,决择性相,教诫学徒,断恶生善之功用,故名论。将体就用,摄用归体,云大乘即门论,持业释也。
天亲菩萨者,北天竺富娄沙富罗,此云丈夫国。有国师婆罗门姓娇尸迦,生三子,同名婆薮盘豆,此云天亲。乃帝释之弟毗搜纽天王之后。虽同一名,复有别号。长曰阿僧迦,此云无著,乃菩萨根性。季子别名比邻持跋婆,此云母儿,盖比邻持此云母。跋婆云子,亦云儿。中子博学多闻,遍通坟籍,神才俊朗,戒行清白,无与俦匹。兄弟皆兼别号故,法师但名婆薮盘豆,不相滥也。依《瑜伽论》广造诸论,以释大乘,发挥非空非有中道之教。
如世尊言,一切法无我。
如世尊言,原为佛说,乃论主推尊法有所自。一切法等者,总标百法及二无我以为宗旨,乃一论之纲领也。若究所宗,总一代圣教浅深为次,分而为八:
一、我法俱有宗。此宗摄二十部、五部之义。谓犊子部、法上部、贤胄部、正量部、密林山部,或亦取经部,根本一分之义。
二、法有我无宗。摄三部全,谓一切有部、雪山部、多闻部,更兼化地部,末计一分之义。
三、法无去来宗。摄七全部,谓大众部、鸡胤部、制多山部、西山住部、北山住部、法藏部、饮光部,兼取化地部,根本一分之义。
四、现通假实宗。摄说假部全末、经部一分之义。此上四宗。唯为小乘。
五、俗妄真实宗。即说出世部。
六、诸法但名宗。即一说部。此二通于大小乘。
七、胜义俱空宗。
八、应理圆实宗。后二唯大。
此论旨趣即第八宗。于深密三时,乃第三时也。言三时者,初四《阿含》言有;第二时八部《般若》言空;第三时即《解深密经》空有双彰,中道教也。
何等一切法?云何为无我?
问有五种,谓利乐有情问、不解问、愚痴问、试验问、轻触问。此即利乐有情问也。
一切法者,略有五种。
此总标诸法也。称理言之,实有无量,以众生性欲无量。是以《瑜伽》始五识身,历至法界六百六十等法。今言五位百法,岂非要略乎?故云略有五种。自此至真如无为,总答初问。
一者心法,二者心所有法,三者色法,四者心不相应行法,五者无为法。
心法者,总有六义:一、集起名心,唯属第八,集诸种子,起现行故。二、积集名心,属前七,转识能熏,积集诸法种故;或集起,属前七,转现行共集熏起种故;或积集名心,属于第八,含藏、积集诸法种故。三、缘虑名心,俱能缘虑自分境故。四、或名为识,了别义故。五、或名为意,等无间故。六、或第八名心,第七名意,前六名识。斯皆心分也。
言心所有法者,具三义故:一、恒依心起,二、与心相应,三、系属于心。具此三义,名为心所,要心为依,方得起故。触等恒与心相应故。既云与心相应,盖心不与心自相应,故心非心所。故他性相应,非自性故。相应之义有四:谓时、依、所缘及事皆同,乃相应也。触等看与何心生时,便属彼心之触等故,如次为三义也。
色法者,识之所依、所缘。乃五根、五境质碍之色,亦名有对色。以能、所造八法而成,乃十有色也。无对色即法处色也。
言不相应行法者,行蕴有二:一、相应行,即心所法;二、不相应行,即始自得、终至不和合性,二十四法是也。
言无为法者,即不生不灭、无去无来、非彼非此、绝得绝失,简异有为,无造作故,名曰无为也。
一切最胜故,与此相应故,二所现影故,三分位差别故,四所显示故。
言初心法八种,造善造恶,五趣轮转,乃至成佛,皆此心也。有为法中此最胜故,所以先言。
言与此相应故者,谓此心所与其心王常相应故。望于心王,此即为劣。先胜后劣,所以次明。
所现影故者,即前色法。谓此色法不能自起,要藉前二所变现故。自证虽变,不能亲缘故,置影言简。其见分亦自证变,则非是影。或与自证通为本质故。或简受所引色,非识变影,第六缘时以彼为质,质从影摄。前二能变,此为所变,先能后所,故次言之。
分位差别者,言此不相应行,不能自起,藉前三位差别假立。前三是实,此一为假,所以第四明之。
言所显示者,此第五无为之法,乃有六种。谓此无为体性甚深,若不约事以明,无由彰显故,藉前四断染成净之所显示。前四有为,此即无为。先有后无,所以最后明也。
如是次第。
此结答也。由上如是胜劣、能所、实假、有无故,云如是次第。此略结上文,总标五位章门,下乃备列百法名数也。
第一心法,略有八种。
此总标,下别列。
一眼识,二耳识,三鼻识,四舌识,五身识,六意识。
随根立名,具五义故,谓依、发、属、助。如除根发之识,余四皆依根之识等,依主也。根发,依士也。虽六识身皆依意转,此随不共意识名依发等,故五识无相滥矣。盖兼未自在位言之尔,或唯依意故名意识,辨识得名,心意非例。
七末那识。
华言意识。如藏识名识,即意故。第六意识,如眼识名识,异意故。然诸圣教恐此滥彼故,于第七但立意名。又以简心之与识,以积集、了别劣余识故,或欲显此与彼意识为近所依故,但立意名尔。
八阿赖耶识。
华言藏识。能含藏诸种故,又具三藏义故:谓能藏、所藏、执藏也。与杂染互为缘故,有情执为自内我故,由斯三义而得藏名。藏即识也。
第二心所有法,略有五十一种。分为六位,一遍行有五,二别境有五,三善有十一,四烦恼有六,五随烦恼有二十,六不定有四。
此举总数,以标列章门,下乃随章列名。
言遍行者,遍四一切心得行故,谓三性、八识、九地、一切时,俱能遍故。
言别境者,别别缘境而得生故。所缘之境则有四,乃所乐之境、决定境、曾习境、所观境。各缘不同,故云别境。解现下文。
言善十一者,唯善心中可得生故。此世、他世俱顺益故,性离愆秽,胜过恶故。
言烦恼者,性是根本烦恼摄故,又能生随惑,名为根本烦扰也。恼,乱也。扰乱有情,恒处生死也。
言随烦恼者,随他根本烦恼,分位差别、等流性故。此亦见下文。
言不定者,由不同前五位心所,于善染等皆不定故,非如触等定遍心故,非如欲等定遍地故,不立定名也。
一遍行五者。
此别标,下列名。
一作意,二触,三受,四想,五思。
言作意者,谓警觉应起心种为性,引心令趣自境为业。
触者,令心、心所触境为性,想、受、思等所依为业。
受者,领纳顺、违、俱非境相为性,起欲为业,能起合离非二欲故,亦云令心等起欢戚舍相。
想则于境取相为性,施设种种名言为业。谓安立自境分齐故,方能随起种种名言。
思则令心造作为性,于善品等役心为业。谓能取境正因等相,驱役自心能造善等。
二别境五者。
此别标,下列名。
一欲,二胜解,三念,四定,五慧。
言欲者,于所乐境希望为性,勤依为业。
胜解者,于决定境印持为性,不可引转为业。谓邪正等教理证力,于所取境,审决印持。由此,异缘不能引转故。若犹豫境,胜解全无。胜即是解。
念者,于曾习境令心明记,不忘为性,定依为业。谓数忆持曾所受境而不忘失,能引定故。
三摩地者,此云等持,于所观境令心专注不散为性,智依为业。谓得、失、俱非境中,由定令心专注不散,依斯便有决定智生。心专注言显,所欲住即便能住,非唯一境。不尔见道历观诸谛,前后境别,应无等持也。
言慧者,于所观境拣择为性,断疑为业。谓观得、失、俱非境中,由慧推求得决定故。上言“解现下文”者,义在此尔。
三善十一者。
此标章,下别列。
一信,二精进,三惭,四愧,五无贪,六无瞋,七无痴,八轻安,九不放逸,十行舍,十一不害。
言信者,于实、德、能深忍乐欲,心净为性,对治不信,乐善为业。谓于诸法实事理中,深信忍故;于三宝真净德中,深信乐故;于一切世出世善,深信有力,能得能成,起希望故;此三种信也。言心净为性者,谓此性澄清,能净心等,如水清珠能清浊水,故云心净为性也。
言精进者,于善恶品修断事中,勇捍为性,对治懈怠,满善为业。谓善品修、恶品断,勇表胜进。简诸染法,捍表精纯,简净无记。又云勇而无怯、捍而无惧。言满善者,圆了善事名为满善。故三根为作善,此名满善,能满彼故。或曰:《唯识论》言精进一法,在三根后;《百法》则信后即言,何耶?曰:《唯识》乃立依次第;此乃因依次第。盖信为欲依,欲为勤依;故此信后而便言勤,勤即精进也,但勤通三性;进唯善性摄也。立依者,谓根依精进,立舍等三。所依四法立,理须合说,故三根后方说精进。
言惭者,依自法力,崇重贤善为性,对治无惭,止息恶行为业。自法力者,自谓自身,法谓教法。言我如是身、解如是法,敢作诸恶耶。
言愧者,依世间力,轻拒暴恶为性,对治无愧,止息恶行为业。世人讥呵,名世间力。轻,有恶者而不亲;拒恶法业而不作也。
言无贪者,于有、有具无著为性,对治贪着,作善为业。言有、有具者,上一有字,即三有之果;有具即三有之因。
言无瞋者,于苦、苦具,无恚为性,对治瞋恚,作善为业。言苦、苦具者,苦谓三苦,苦具者苦因。
无痴者,于诸事理,明解为性,对治愚痴,作善为业。
言轻安者,远离粗重,调畅身心,堪任为性,对治昏沉,转依为业。离重名轻,调畅身心名安,谓此伏除能障定法,令所依止转安适故。言堪任者,有所堪可,有所任受。言转依者,令所依身心去粗重,得安隐故。
言不放逸者,精进三根,于所修断,防修为性,对治放逸,成满一切世出世善事为业。防修者,于所断恶防令不起,于所修善法修令增长。言精进三根者,此不放逸即四法防修功能,非别有体。或云:信等亦有防修功能,何不依立?曰:余六比四势用微劣,故不依立。偏何微劣:非善根故,非遍策故。
言行舍者,精进三根,令心平等、正直、无功用住为性,对治掉举,静住为业。言行舍者,乃行蕴中舍,简受蕴舍故。言令心平等等者,由舍令心离昏掉时,初心平等,次心正直,后无功用,此初、中、后差别之位也。此亦即四法者,离彼四法,无别相用矣。何知无别?曰:若能令静即是四法,若所令静即心等故。或曰:既即四法,何须别立?曰:若不别立,隐此能故。
言不害者,于诸有情不为损恼,无瞋为性,能对治害,悲愍为业。谓即无瞋,于有情所不为损恼,假名不害。无瞋,翻对断物命瞋;不害,但违损恼物害。无瞋与乐,不害拔苦。此二粗相差别,理实无瞋——实有自体,不害依彼一分假立,为显慈悲二相别故、利乐有情彼二胜故。
四烦恼六者。
此别标章,下别列名。
一贪,二瞋,三慢,四无明,五疑,六不正见。
言贪者,于有、有具,染着为性,能障无贪,生苦为业。生苦者,谓由爱力取蕴生故。
瞋者,于苦、苦具,憎恚为性,能障无瞋,不安隐性,恶行所依为业。不安者,心怀憎恚,多住苦故,所以不安。
慢者,恃己于他,高举为性,能障不慢,生苦为业。生苦者,谓若有慢,于德有德心不谦下,由此死生轮转无穷,受诸苦故。
无明者,于诸理事,迷暗为性,能障无痴,一切杂染所依为业。杂染所依者,由无明起痴、邪定、贪等烦恼、随烦恼业,能招后生杂染法故。
疑者,于诸谛理,犹豫为性,能障不疑、善品为业。障善品者,以犹豫故,善不生也。
恶见者,于诸谛理,颠倒推度,染慧为性,能障善见,招苦为业。盖恶见者,多受苦故。此见有五,谓身、边、邪见、取戒、禁取也。此六即俱生。若开恶见成十,即分别惑也。又十惑中,瞋唯不善,余九皆通有覆不善。
五随烦恼二十。
此别标章,下别列名。
一忿,二恨,三恼,四覆,五诳,六谄,七憍,八害,九嫉,十悭,十一无惭,十二无愧,十三不信,十四懈怠,十五放逸,十六昏沉,十七掉举,十八失念,十九不正知,二十散乱。
言忿者,依对现前不饶益境,愤发为性,能障不忿,执仗为业。执仗者,仗谓器仗。怀忿恨者,多发暴恶,身表业故。瞋一分摄。
恨者,由忿为先,怀恶不舍,结冤为性,能障不恨,热恼为业。热恼者,谓结恨者,不能含忍,恒热恼故。
恼者,忿恨为先,追触暴恶,恨戾为性,能障不恼,蛆螫为业。言追触等义,谓追往恶,触现违缘,心便恨戾,多发嚣暴凶鄙粗言,蛆螫他故。此亦瞋分也。
覆者,于自作罪,恐失利誉,隐藏为性,能障不覆,悔恼为业。言悔恼者,覆罪则后必悔恼不安隐故。贪痴二分:若不惧当苦,覆罪者,痴一分摄;若恐失利誉,覆罪者,贪一分摄。
言诳者,为护利誉,矫现有德,诡诈为性,能障不诳,邪命为业。言矫现等,谓矫诳者心怀异谋,多现不实、邪命事故。此贪痴分也。
谄者,谓罔他故,矫设异仪,谄曲为性,能障不谄、教诲为业。言罔他等义者,谄曲者,为罔冒他故,曲顺时宜,矫设方便,以取他意。或藏己失,不任师友正教诲故。亦贪痴分也。
憍者,于自盛事,深生染着,醉傲为性,能障不憍,染依为业。言染依义者,憍醉则生长一切杂染法故。此贪分也。不憍者,即无贪也。
害者,于诸有情,心无慈悲,损恼为性,能障不害,逼恼为业。言逼恼之义,有害者逼恼他故。瞋一分摄。若论害与瞋之别义者,害障不害,正障于悲;瞋障无瞋,正障于慈;又瞋能断命,害但损他,此差别也。
言嫉者,殉自名利,不耐他荣,妒忌为性,能障不嫉,忧戚为业。言忧戚义者,嫉者闻见他荣,深怀忧戚,不安隐故。亦瞋分为体。
言悭者,耽着法、财,不能惠舍,秘吝为性,能障不悭,鄙畜为业。亦贪分也。
无惭者,不顾自、法,轻拒贤善为性,能障于惭,生长恶行为业。言不顾者,谓于自、法无所顾者,轻拒贤善,不耻过恶,能障碍惭,生长恶行故。
无愧者,不顾世间,崇重暴恶为性,能障碍愧,生长恶行为业。言不顾世间等义者,谓于世间无所顾者,崇重暴恶,不耻过非,能障于愧,生长恶行故。
言不信者,于实德能,不忍乐欲,心秽为性,能障净心,堕依为业。言堕依者,不信之者,多懈怠故。
言懈怠者,于善恶品修断事中,懒惰为性,能障精进,增染为业。言增染者,以懈怠者滋长染故。
言放逸者,于染净品不能防修,纵荡为性,障不放逸,增恶损善所依为业。此放逸以何为体?曰:懈怠三根,不能防修染净等法,总名放逸。离上四法别无体性。或曰:彼慢疑等亦有此能,何不依立?曰:慢等方四,势用微劣故,不依立。此之四法遍,何胜余慢等?曰:障三善根,障遍策故,余无此能,所以不胜。
言昏沉者,令心于境无堪任为性,能障轻安、毗钵舍那为业。或曰:昏沉与痴何别?曰:痴于境迷暗为性,正障无痴,而非瞢懂。昏沉于境瞢懂为相,正障轻安,而非迷暗。故二不同。
言掉举者,令心于境不寂静为性,能障行舍、奢摩他为业。
失念者,于诸所缘,不能明记为性,能障正念,散乱所依为业。言散乱所依者,失念则心散乱故。此失念者,有云念一分摄,是烦恼相应念故。有云痴一分摄,《瑜伽》说此是痴分故,痴令失念,故名失念。有云俱一分摄,由前二文影略说故。
不正知者,于所观境谬解为性,能障正知,毁犯为业。毁犯业者,不正知者多毁犯故。此法或云慧一分摄,是烦恼相应慧故。或云痴一分摄,《瑜伽》说此是痴分故,令知不正,名不正知。有云俱一分摄,由前二文影略说故。
散乱者,令心流荡为性,能障正定,恶慧所依为业。言恶慧所依者,谓散乱者发恶慧故。或曰:散乱、掉举何别?曰:散乱令心易缘,掉举令心易解,是所别相。前云“随其烦恼,分位差别,等流性故”者,义现此尔。盖忿、恨等十并失念、不正知、放逸,此十三法乃根本家差别分位也。若无惭、无愧、掉举、昏沉、散乱、不信、懈怠,此之七法乃根本家等流性故。或云:此七既别有体,何名等流?曰:根本为因,此方生故,名等流也。
六不定四者。
此别标,下列名:
一睡眠,二恶作,三寻,四伺。
睡眠者,令身不自在,昧略为性,障观为业。谓睡眠位,身不自在,心极暗劣,一门转故。昧简在定,略别寤时,令显睡眠非无体用,有无心位假立此名。如余盖、缠,心相应故。
言恶作者,恶所作业,追悔为性,障止为业。此即于果,假立因名,先恶所作业,后方追悔故。悔先不作,亦恶作摄。如追悔言:“我先不作如是事业,是我恶作。”有义此二各别有体,与余心所行相别故。随痴相说名世俗有。
言寻、伺者,寻谓寻求,令心匆遽,于意言境粗转为性;伺谓伺察,令心匆遽,于意言境细转为性。二法业用,俱以安不安住身心分位所依为业。谓意言境者,意所取境,多依名言名意言境。或曰:寻、伺二法,身假为实。曰:并用思之与慧各一分为体,若令心安即是思分,令心不安即是慧分,盖思者徐而细故,慧则急而粗故。是知令安,则用思无慧;不安则用慧无思。若通照大师释有兼正,若正用思则急慧随思能令心安,若正用慧则徐思随慧亦令不安,是其并用也。
第三色法,略有十一种。
言色者,有质碍之色,有颜色之色。所依之根唯五,所缘之境则六。即二所现影。此别标章,下别列名。
一眼,二耳,三鼻,四舌,五身,六色,七声,八香,九味,十触,十一法处所摄色。
言一眼者,照瞩之义。梵云“斫刍”,此翻“行尽”,眼能行尽诸色境故,是名行尽。翻为“眼”者,体用相当,依唐言也。
二耳者,能闻之义。梵云“莎噜多罗戍缕多”,此翻“能闻声”,数数闻此声,至可能闻处。翻为“耳”者,体用相当,依唐言也。
三鼻者,能嗅之义。梵云“伽罗尼羯罗拏”,此云“能嗅”,嗅香臭故,数数由此能嗅香臭故。翻为“鼻”者,体用兼之,依唐言也。
四舌者,能尝义。梵云“舐若时吃缚”,此云“能尝”。《瑜伽论》云:能除饥渴,数发言论,表彰呼召,谓之舌也。通于胜义、世俗二义。翻为“舌”者,亦兼体用,依唐言也。
五身者,积聚、依止二义名身,谓积聚大造、诸根依止。梵云“迦邪”,此翻为“积聚”,身根为彼多法依止,诸根所随,周遍积聚故名为身。翻为“身”者,体义相当,依唐言也。体即是根。此五言根者,皆有出生、增上义故。则以能造、所造八法为体,乃识所依之根也。
言六色者,眼所取故。二十五种,谓青、黄、赤、白,长、短、方、圆、粗、细、高、低,正、不正、光、影、明、暗、烟尘、云雾、迥色、表色、空一显色。此皆方处示现义,颜色之色也,对眼识故。质碍名色,乃色之总名尔。
言七声者,四大种所造,耳根所取义故。总有五因,摄十二种声。五因者,一、相故,即耳根所取义。此一为总,余四为别。二、损益故者,立初三种声,云可意声,不可意声,俱相违声。三、因差别故者,摄次三种,谓因执受大种声,因不执受大种声,因俱大种声。四、说差别摄三者,有世所共成声——谓世俗语所摄,成所引声者——谓诸圣所说,遍计所执声者——外道所说。五、言差别摄三者,圣言量所摄声,即八种圣语。圣,正也。此八种语,不出见闻觉知,该于六根,以鼻舌身皆觉故。如应答于人,第一见则言见,乃至第四知则言知,若不见言不见,乃至第八不知言不知,斯圣语矣。若第一见言不见,不见言见,乃至第八不知言知,此亦八种,非圣言矣。《华严钞》唯十一种。以唯识加响以成十二,更俟参考。
言八香者,乃鼻之所取,可嗅义故。总有六种,谓好香、恶香、平等香、俱生香、和合香、变易香也。
九味者,舌之所取,可尝义故。有十二种,谓苦、酸、甘、辛、咸、淡、可意、不可意、俱相违、俱生、和合、变异也。
言十触者,身之所取,可触之义,故名为触。有二十六种,谓地、水、火、风、轻、重、涩、滑、缓、急、冷、暖、硬、软、饥、渴、饱、力、劣、闷、痒、粘、老、病、死、瘦是也。初四乃实,余皆依四大假立。或曰:余既是假,身识何缘?曰:即实缘故。既即实缘,何知轻等?五俱意识分别之也。
言法处所摄色者,谓过去无体之法,可缘之义。此有五种,谓极迥色,依假想观析所碍色,至极微故,名极迥色。又云:上见虚空青、黄等色,乃是显色。若下望之,则此显色至远,而为难见故,名极迥色也。言极略色者,亦假想观析须弥俱碍之色,至极微处故。又云:于色上分析长短、形相、粗细,以至极微故。言俱碍者,乃根色等明暗等色,乃所碍也。定果色,谓解脱定,亦鱼米肉山威仪身等,亦名定自在所生色。定即禅定。自在所生色,谓菩萨入定所现光明,及见一切色像境界,如入火光定则有火光发现等。受所引色者,谓律不律仪,殊胜思种所立无表色也。又受即领受,引即引取。如受诸戒品,戒是色法。所受之戒,即受所引色也。遍计所执色者,谓第六识虚妄计度,所变根尘无实作用,故立此名。或谓:余四名色有可拟议,受之所引,何亦名色?盖从所防发善恶之色,以立名尔。此四全一,少分是假,一分乃实。
第四心不相应行法,略有二十四种。
此乃色心分位,盖依前三法一分、一位假立。“得”等之名,以行法有二,此简非心所,以立其名。此总标章,下乃别列。
一得,二命根,三众同分,四异生性,五无想定,六灭尽定,七无想报,八名身,九句身,十文身,十一生,十二住,十三老,十四无常,十五流转,十六定异,十七相应,十八势速,十九次第,二十时,二十一方,二十二数,二十三和合性,二十四不和合性。
言得者,包获、成就,不失之义。乃色心生起,未灭坏来,此不失之相也。
命根者,依业所引,第八种上,连持色心,不断功能,假立命根耳。
众同分者,类相似故,有人法之别。人同分者,如天同分、人同分。法同分者,如心同分、色同分等。三乘、五性,依人法类,假立此名。
异生性者,二障种上一分功能,令趣类差别不同,云异生性也。
无想定者,想等不行,令身安和,故亦名定。或云此定,想等心聚,悉皆不行。而云无想者,想灭为首,谓此外道厌想如病,忻求无想,以为微妙,立此定名。
灭尽定者,令不恒行,心、心所灭,及染第七、恒行心聚,皆悉灭尽,乃此定相。盖修无想则作出离想,而灭尽乃作止息想。又无想唯凡,灭尽唯圣。乃二定之差别也。大抵于厌心种上,遮碍转识,不生功能,立此二定也。
言无想报者,由欲界修彼定故,感彼天果,名无想报。乃无想之报。
名身者,能诠自性。单,名也。二名已上,方名名身。三名已上,名多名身。乃诠别名之身。
句身者,一句名句,二句名身,三句已上名多句身。单句诠差别,多句则诠别句之身。
文身者,文即是字,能为名、句二所依故。如单言斫、单言刍,未有诠表,名之为字。论不言名与多名,举中以摄广略也。又云:带诠名文,如经书字,不带诠者,只名字,若字母及等韵类是也。
生者,先无今有。
住者,有位暂停。
老则住别前后,亦云衰变名老。又云:法非凝然。
言无常者,今有后无,死之异名。又诸圣教,多合生灭,以为无常。盖生名为有,有非恒有,不如无为。灭名为无,无非恒无,不如兔角。不同彼无为兔角之常,故曰无常。今唯据死而言。
流转者,因果不断,相续前后。
定异者,善恶因果,互相差别。
相应者,因果事业,和合而起。或曰:此之总名不相应行法,今名相应者,何耶?盖名不相应者,简前相应心所而已。此相应者,乃前三法上事业和合之谓,岂相滥乎?
势速者,有为法游行迅疾飞行运奔,皆此所摄。
次第者,编列有叙,令不紊乱,尊卑上下,左右前后,有规矩者,皆此摄也。
时者,过、现、未来,成、住、坏、空,四季三际,年月日夜,六时十二,随方制立,故名为时。
方者,色处分齐,人法所依,或十方上下,六合四极,亦随所制。
数者,度量诸法之名,或一十百千,至不可转也。
言和合性者,谓于诸法不相乖反。不和合性者,谓于诸法相乖反故。前如相顺因,此如相违因。或曰:此二十四,于前三分位,则以何法,当前何位?大略而言,命根一法,唯心分位,第八心种上,连持功能故。异生性一,唯所分位,二障种上令别功能故。二无心定、无想异熟,乃王所上假王所灭已,名无想等。余十九种通色及心与心所法,三上假立。如众同分乃色同分、心同分、所同分。又如势速乃是色、心、心所迁灭不停故。又如定异,色不是心,心不是所,善因恶果,定不互感等。余仿此说。
第五无为法者,略有六种。
此标章,下别列。
一虚空无为,二择灭无为,三非择灭无为,四不动灭无为,五想受灭无为,六真如无为。
言无为者,是前四位真实之性,故云识实性也。以六位心所则识之相应,十一色法乃识之所缘,不相应行即识之分位,识是其体,是故总云识实性也。而有六种,谓之无为者,为,作也;以前九十四种乃生灭之法,皆有造作,故属有为;今此六法,寂寞冲虚,湛然常住,无所造作,故曰无为。
言虚空无为者,谓于真谛离诸障碍,犹如虚空,豁虚离碍,从喻得名。下五无为,义仿此说。
择灭者,择谓拣择,灭谓断灭,由无漏智断诸障染,所显真理,立斯名焉。
非择灭者,一真法界,本性清净,不由择力断灭所显。或有为法,缘阙不生,所显真理。以上二义,故立此名。
不动者,以第四禅离前三定,出于三灾、八患,无喜乐等动摇身心,所显真理,此从能显彰名,故曰不动。
想受灭者,无所有处,想受不行,所显真理,立此名尔。
真如者,理非妄倒,故名真如,真简于妄,如简于倒、遍计、依他,如次应知。又曰:真如者,显实常义,真即是如,如即无为。
上自一切法下至此,乃明百法,以答初“何等一切法”之问毕矣。此下大分明二无我,以答次问也。
言无我者,略有二种。
此标章。下别列。
一补特伽罗无我。
梵言“补特伽罗”,唐言“数取趣”,谓诸有情数数起惑造业,即为能取,当来五趣,名为所取。虽复数数起惑造业,五趣轮转,都无主宰实自在用,故言无我,乃补特伽罗即无我矣。此所无即我,是为我空也。彼凡夫等,皆执心外实有诸法,又执此法有实主宰,此说为无,无即彼空,无别体也。
二法无我。
言法者,轨持之义。谓诸法体,虽复任持,轨生物解,亦无胜性实自在用故,言法无我。法即无我,应云法无法。从能依说,故云法无我。《瑜伽》九十三云:复次一切无我,无有差别,总名为空,谓补特伽罗无我及法无我。补特伽罗无我者,离一切缘生行外,别有实我不可得故。法无我者,谓一切缘生诸行,性非实我,是无常故。如是二种,略摄为一,彼处说此名为大空。又云:我之执者,心得境名。又云:二执者,我狭法宽,盖人有迷人必迷法者,迷法未必迷人故。能持自体者为法,有常一用者为人。如二乘我执已断,法执犹存,则其浅深宽狭可见矣。盖我法者,不出世间及圣教二种我法。谓世间人,执我法无体随情,名世间假。圣教我法者,有体强设,名之为假。故二皆为假,故无我法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