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、忍辱学处
1.忍辱自性
耐他损害及自生苦而能安受,心正直住,于法善思胜解。 彼相违品,谓嗔恚、怯弱、不解、不乐也。 此中忍度圆满者,但是灭自忿等,心串习圆满,非观待一切有情悉离暴恶也。
2.忍辱差别
忍之差别者,谓他作损恼,皆不在念。 自身生苦,安忍受之。 于法决心堪忍也。
3.身心生起之法
① 思惟忍与不忍的得失
于身心生起之法者,须知修忍之胜利,及不忍之过患也。
初者,应思当来无多怨敌,亲友不离,有多喜乐,临终无悔,身坏之后,当生天中也。 如《摄波罗密论》云:“于有将舍利他意,最妙对治说为忍,世间善乐诸圆满,于嗔过中忍皆救。 是具力者胜庄严,是断难行最胜力,是息害心野火雨,今后诸损忍能除。 以胜士夫忍甲铠,暴恶众生语之箭,反成赞叹微妙花,亦成悦意名称鬘。” 又云:“具德庄严饰相好,着色工巧亦忍是。” 于此胜利,乃至未得猛利坚固决定,当修习之。
次,不忍之过患者。 《入行论》云:“千劫所积集,供养善逝等,所有诸善行,一嗔皆能坏。” 此如马鸣菩萨所说而建立也明矣。 《文殊游戏经》中,则说为坏百劫积集之善也。
所对境者,一说须于菩萨,一说于普遍之境。 前者与《入中论》中“何故以嗔诸菩萨,百劫所积施戒善,以一刹那能摧坏”所说同也。 生嗔之所依者,虽菩萨若嗔犹坏善根,况非菩萨而嗔菩萨哉?其境为菩萨随知不知,见可嗔之原因随实不实,皆如前说能坏善根,同《入中论》注中说也。
总之,坏善根者不必须嗔菩萨。 如《集学论》引《说一切有部律》云:“比丘于发爪窣堵坡,若净信心以一切支分而作礼,乃至金刚地基,尽其所压几许地之微尘,当受用千倍尔许转轮王位。” 又云:“彼善根者,若于同梵行所出生疮疱,悉当坏尽。 以是之故,若于株杌犹不起嗔,况于具识之身耶?”
坏善根之义者,谓坏往昔诸善能速生之果,转令果久远,而先出生嗔之果,以后遇缘,各各之果仍当出生。 盖世间道,随以何法,皆不能断所断之种子,以烦恼无有能断之种子故也。 此有类善巧者所说,然彼因相不为决定。
异生以四力对治不善之清净,虽非断种,然其后遇缘,异熟亦不生故。 又得加行道顶忍位时,虽未断邪见及恶趣因之不善种子,然纵遇缘,亦终不生邪见及恶趣故也。
如云:“业向重处牵。” 谓善不善业以何先熟,余业则暂无熟之分位。 仅依此理,不能建立为坏善不善,彼未说故。 唯就异熟暂远,不可以为坏善根义。 若不尔者,则一切具力不善业,皆应说为坏善根也。 是故,此中清辩阿阇黎如上所说。
以四力而净不善,及以邪见嗔恚而坏善根二者,如种子坏,虽遇缘亦不生芽,后虽遇缘,果亦无能生也,彼亦如前。 如说虽修四力忏罪而能清净,然生上道则迟缓,亦不相违。
故有一类所许,谓虽坏出生布施、持戒、受用及身圆满之果,然不能坏修习施舍及断心之所作等流,后乃易生施戒之善根。 又有一类则谓:虽坏出生内戒等之所作等流,同类相续,而不坏出生身受用等圆满。 复有一类则如前所说,若不嗔记莂菩萨,则以一劫能行圆满所证之道。 倘生一嗔恚之意乐,虽不舍彼身心中已有之道,然以一劫行道则迟缓。
总之,如净不善,无须令彼一切皆净。 其坏善根,亦不须令彼一切皆坏,想当如是耳。 虽然,此最切要,须唯佛之教及依彼之正理而观察也,当善阅经教以观察之。 如是感极猛利不悦意之异熟,及灭于他世出生极悦意之异熟果者,是非现见之过患也。
现法中过患者,意无领受寂静调柔,坏先所有欢喜安乐,后不复得,不能安眠,心不正住。 若嗔增盛者,虽昔以恩而为将护,亦皆忘恩而兴杀害,虽系亲友,亦为断绝,纵以施摄亦不住等。 此《入行论》所说也。
又《入行》云:“无罪恶如嗔,无难能如忍,由是应殷勤,种种理修忍。” 思惟胜利及过患,当从多门励力修习堪忍。
积集极苦异熟与摧坏善根二者之恶行,不定唯嗔。 如诽谤因果之邪见及谤正法,于菩萨师长等前生起轻蔑我慢等。 于《集学论》中,应当了知。
② 忍辱修习的原理
修耐怨害忍之理者,观察彼能害之人,于不作害有无自在,以非有自在故为损害。 谓以宿习烦恼种子,及非理作意等因缘,而起欲作损恼,以是复起诸损之加行,由此于他发生苦故。 然彼亦为烦恼自在,如作僮仆,于自无主,被他劝使而作损害,故嗔不应理。 譬如被魔所附者,随彼自在而转,虽遇来救解为作饶益之人,彼反作损害而行打等,然皆念彼因魔力故,毫无自主,故如是作。 于彼无少忿恚,唯努力令其离魔,菩萨亦须如是作也。
《四百颂》云:“嗔亦鬼所持,医不愤如是,能仁见烦恼,非属烦恼人。”
又如月称阿阇黎亦云:“此非有情过,此乃烦恼咎,察已诸善巧,不忿诸有情。”
复次,领受损害所生苦者,是受我往昔所集恶业之果,依于彼故,此业当尽。 若于彼修忍,则不新集于后受苦之因。 若嗔恚者,则彼业亦须受极大之苦焉。 以是之故,如疗重病之方便,须忍于针灸,为除大苦而忍小苦,极应理也。
修安受苦忍之理者,彼已生苦若有治法,则不须意不喜悦。 若不可治者,虽不欢喜,亦无益而有过。 倘太娇惯,虽微小苦亦极难堪忍。 若娇泰小,虽大痛苦亦能耐故。
心持苦品之理者,谓若无苦,则于生死不希出离,故有能劝解脱之功德。 又若遭痛苦,则摧矜高,故亦有除慢之功德。 又若领纳猛利苦受,则思彼苦从不善生。 不欲彼苦之果,须止其因,故亦有于罪恶生羞耻之功德。 以苦逼者,则希欲安乐。 需彼安乐,须修善故,亦有于修善生欢喜之功德。 比例自心,念他亦苦,于轮回者知生悲悯。
念此苦恼是希求处,而数数修心。 彼复如云:“若修不易成,此事定非有,以是修小苦,大苦亦当忍。” 执持安受苦意乐之甲胄,渐于小苦受之,则安受苦力当愈增广也。
修法思胜解忍之理者:信境谓三宝;证境谓二无我;欲境谓佛菩萨之大力;取舍之境谓善行恶行之因及彼等果;修习境所得之义谓菩提,得彼之方便谓菩萨学处之道;闻思之境谓十二分教等之正法,于彼等须无类别而修胜解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