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破斥一切分别皆属法我执】
于说福德资粮之果,为世间身财长寿等,亦不应错误。 若方便与慧相离,虽是世间,倘以慧摄持,则极可为解脱与种智之因也。 如《宝鬘论》云:“大王,佛色身从福资粮生。” 教有无量也。
复次,汝设作是说:“虽趣恶趣之因,一切恶行烦恼皆能转为成佛之因。” 或又说言:“虽成善趣之因,施戒诸善亦是生死因,不成菩提之因。” 此当平心而论。 又于经说:“于施等六度现行耽著,是魔之业。”
《三蕴经》亦云:“由堕所缘而行布施,及执戒为胜守护戒等,彼等一切皆当忏悔。”
又《梵问经》云:“尽其所有一切行之观察者,分别也。 无分别者,菩提也。” 如是等处,不应误解。
初之义者,由于二我颠倒耽著而发起行施等者,以不清净说为魔业,非谓施等即为魔业。
若不尔者,说堕所缘而施,则不须堕于所缘,理应总说布施当忏悔,然不如是而说故耳。 《修次第末编》中如是答复之理,最为切要。
若邪解此已,则将一切行品为执补特伽罗或法我之相,认为有相故也。 苟念舍此物之舍心,及念防此恶行之防心,并如此一切善分别,皆是执三轮之法我执。 则诸得法无我见者,当如嗔慢等而灭一切种为应理,不可为彼而依之矣。
若将此为此想之一切分别皆属分别三轮之法我执,则于善知识功德及思暇满、大义等,并念死、思恶趣苦及皈依、从此业生此果、修慈悲、菩提心、于行菩提心之学处等一切修学,皆是须想此者此也,从此生此,于此有此功德过失。 如是思惟,引生决定。 于彼有几许大之决定,则法我执愈增长。 又于法无我修几许大之决定,则彼等道之决定渐次微小。 行与见之两方面,如寒热之相违。 于此二种,无生猛利恒常决定了知之地位矣。
是故,如于果时所得之法身及色身二不相违,则于修道时,亦须于二我相执之寄托,须无微尘许之戏论,引起决定了知。 与从此生此及于此有此功德过患等,亦引起定解,二者不相违也。 彼亦于根本之见,抉择二谛之理而得自在。
以教理正之,于一切世出世法之本体中,抉择无有尘许之自性成就,而安立胜义之量,与因果法亦不爽毫厘,别别决定安立因果名言之量,二者彼此互助,岂成能损所损者哉。 于此若得决定,则可称为通达二谛之义及得佛意者也。
第三经义,彼经尔时是观察生住等时,说施等于真实不生,谓分别者唯是安立之意,非说不依彼等而当弃舍。 此《修次末编》中说也。
【一分道品而不足】
以一分道品而不足者,《集经论》亦云:“离善巧方便之菩萨,不应于甚深法性精进勤修。” 明显说之。
《秘密不可思议经》亦云:“善男子,譬如烈火,从因而燃。 因若无者,则当息灭。 如是从所缘而心然,若无所缘,心则寂灭。 善巧方便之菩萨,以清净般若波罗密多,了知寂灭所缘。 于善根所缘亦不寂灭,于烦恼所缘亦不生起,于波罗密多所缘亦为安住,于空性所缘亦为分别。 于一切有情,以大悲心于所缘亦观也。” 谓于别别所说无缘有缘,须判别也。
如是于烦恼及执相之缚须缓,学处之绳则须紧。 于性遮二罪须坏,于诸善业则不须坏。 故以学处拘束,与为执相之缚,二者不同。 守戒而缓,及我执之缚而缓,二者亦不同。 坏与解脱等义,亦应善为观察。
莲花戒阿阇黎破不作意之理者,谓住于抉择胜义理之见上,于余任何亦不作意。 专注一趣而修者,非其所破。 若非住于抉择胜义理之见而心不行动,任何亦不分别而住为修空性者,是所破也。 此是显密皆同。 然显密二中,以分别慧观察已,于彼修习有如何共同与不同之理者,下文当说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