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、依不善业论业果轻重
1.依《本地分》说六种业果轻重
《本地分》中说六种业重:一、现行者,谓以三毒或极猛利无彼三毒所发起业。 二、串习者,谓于长时亲近修习,若多修习善不善业。 三、自性者,谓身语七支前前重于后后,意之三业后后重于前前。 四、事者,谓于佛法僧师长等处为损为益,名重事业。 五、所治一类者,谓一向受行诸不善业,乃至寿尽而无一善。 六、所治损害者,谓断所对治诸不善业,远离贪等,令诸善业离欲清净。
《亲友书》亦云:“恒时耽著无对治,具德所依业由生,善与不善五大端,当勤修习彼善行。” 此以三宝等为功德所依,父母等为有恩所依,分之为二则成五也。
2.依四门力大说业果轻重
① 田门力大
田者,罪福之田也,三宝、尊长及等同尊长与父母等是。 于此等前,虽无猛利意乐,稍作损益,罪福大故。
又《念住经》云:“若三宝之物,虽极微小,不与而取,后仍归还。 其物属佛及法者,即当清净。 倘属于僧,则在僧未受用以前,不成清净。 若系食物,则堕大地狱。 若是余物,当于无间近边之大黑暗狱中受生也。”
菩萨者,为最有大力之善不善田。 如《入生信力印经》云:“若以忿心背菩萨坐,而作是言:此极恶人,我不看视。 较以忿心将十方一切有情逼入黑暗狱中,罪尤重大而无可数量。 又于菩萨生嗔害心,出不雅言,较将尽恒河沙数诸窣堵波毁坏、焚烧,所生之罪,如上所说。”
《入定不定印经》云:“若于胜解大乘菩萨前,净信瞻视,称扬赞叹,较将十方剜眼有情以慈悯心仍生其眼,复将前诸有情放出牢狱,于转轮王位或梵天乐而安立之,所生福德,尤为超胜,无可数量。”
《最极寂静神变经》云:“若于菩萨所修善行,下至一抟之食施于傍生之善为作障难,较杀南赡部洲一切有情,或劫夺其一切财物,所生之罪,尤无数量。” 故于此处应极慎重。
② 依门力大
如铁丸入水,虽小沉底。 若作成器,虽大上浮。 不善巧者与善巧者所作之罪,重轻亦同。 盖谓追悔先罪,守护后恶,罪不覆藏,修善对治者,是为善巧。 若不如是而作,从轻蔑门中知而故行,善巧自矜者,是则重焉。
《宝蕴经》亦云:“假使三千世界一切有情皆住大乘,具转轮王位,一一持灯,油如大海,炷如须弥,供养佛塔,较之出家菩萨以灯炷沾油供于塔前,其福百分之一亦不能及。” 此中意乐及田皆无差别,而物之相差虽巨,以依之力也明矣。
由是理推之,则以戒之有无,或具一具二具三之身而修行者,亦诸后后较之前前之进步为迅速也,亦甚明。 如以在家修布施等时,亦以住于斋戒者所作,与无戒者所作,二善根力之大小迥然不同焉。
《治罚毁戒经》云:“若破戒比丘以大仙幢相(身著三衣)覆身,于一日夜受用信施,所集罪垢,较之一具足十不善之人,长时无间于百年中积集其罪,尤为众多。” 此亦由依门之罪大也。
《戒经》(《分辩笈摩经》)亦云:“猛焰热铁丸,吞之犹为胜,不以破戒身,向聚落乞食。” 此说毁戒(犯戒)及戒缓(包括对于学处放逸而言)之二者。 敦巴云:“依于法之罪中,则十不善罪是少分耳。” 诚哉斯言。
③ 物门力大
布施有情中之法施,与供养佛中之修行供养者,较之财物施供特别超胜。 据此为例,余亦当知。
④ 意乐门力大
《宝蕴经》(即《宝积经》)云:“若有菩萨不离希求一切种智之心,虽仅散一花,其所得福,较之三千世界之一切有情各建佛塔,量等须弥,复于彼等塔,尽恒沙数劫,以一切承事而为供养,所得福德,前者为多。”
如是以所得胜劣及缘自他义利等之意乐差别,复于猛缓、久暂诸门,应当了知,于恶行中,亦以烦恼猛利恒长者力大,然彼中尤以嗔恚力为大。
《入行论》云:“千劫所积施,及供如来等,凡其诸善行,一嗔皆能坏。”
又或于同梵行者,彼中更以嗔菩萨为极重。 《三昧王经》云:“若一于一作害心,持戒闻法不能救,静虑及住阿兰若,施与供佛皆莫救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