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.妄 语
妄语之事有二,谓见闻觉知四,又与彼相反之四也。 所知境者,能解义之他有情也。 意乐三中之想者,于见等欲言不见等。 烦恼者,三种皆可。 发起者,欲变更而说。 加行者,或语,或默然忍受,或动身表相,为自为他而说亦同。 此中妄语、离间、恶口三者,虽教他作,亦成彼罪。 《俱舍注》中谓:“语业四种,教他亦成业道。” 毗奈耶中则言:“生彼等之究竟罪,须自说也。” 究竟者,他了解也。 若其不解,仅成绮语,此《俱舍注》中说也。 离间、恶口亦同之。
5.离间语
离间语之事者,谓诸和顺及不和顺有情。 意乐三中,想及烦恼同前。 发起者,于和顺有情欲令离间,于不和者欲不和合也。 加行者,随以谛实、不实之语及雅、非雅之词,为自为他而说俱可。 究竟者,离间之语他了解也。
6.粗恶语
粗恶语之事者,谓所忿恨之有情。 意乐中,想及烦恼同上。 发起者,欲说粗恶语。 加行者,随以实、不实之语,依彼种性、身体、戒律、威仪等过失而说不和雅之言。 究竟者,随其所说之境,彼解其义也。
7.绮 语
绮语之事者,即诸无义利之言。 意乐三中之想者,谓于彼作彼想。 然此中即于所欲说之事随想而说,不须了解之对境。 烦恼者,三种随一。 发起者,欲不相续之杂乱而说。 加行者,于绮(语)说进趣。 究竟者,说绮语竟也。
8.贪 业
贪心之事者,谓他之财物资具。 意乐三中之想者,于彼事作彼想。 烦恼者,三种随一。 发起者,欲属为我之所有。 加行者,于所思事进趣而作。 究竟者,想彼财物等,愿当属我也。
9.嗔 业
嗔心之事及想与烦恼,同粗恶语。 发起者,欲行打等。 或作是念,曷当令其被杀及缚,又或由他缘,或自任运,于其受用而成衰败。 加行者,于彼所思而作加行。 究竟者,决定为打等之事。
10.邪 见
邪见之事者,实有之事也。 意乐三中之想者,于所谤事为谛实想。 烦恼者,三毒随一。 发起者,欲为诽谤。 加行者,于其所思加行进趣。 此复有四:于因谤者,谓无善行恶行等。 于果谤者,谓无善恶二者之异熟。 于作用谤中又分三,谤殖种及持种之作用者,谓无父殖种、无母持种也。 谤去来之作用者,谓无从前世来于此世,及由此世趣于后世也。 谤当生之作用者,谓无化生之中有有情也。 于实有谤者,谓无阿罗汉等。 究竟者,决定诽谤也。
此中意业思者,是业非业道。 身语七支者是业,以是思惟所履之事故,亦是业道。 贪心等三者,是业道而非业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