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、十不善业道

如是已知苦乐因果各各决定,及业增长广大,不作不遇,作已不失者,当先于业果之理如何发起决定而取舍耶?

总之,善行恶行运转之门决定为三。 十业道虽摄不尽三门之一切善不善业,然善不善之诸粗显重罪,世尊摄其要者说十黑业道。 若断除彼等,则大义之要亦摄入十,故说为十白业道也。

《俱舍颂》云:“于中摄粗重,善不善随类,说为十业道。”

《戒经》亦云:“护语及护意,身不作诸恶,此三业道净,当得大仙道。” 是故《十地经》中称赞断十不善戒律之义。

《入中论》亦摄云:“诸异生类及声闻,独觉定性与菩萨,决定善及现上因,除尸罗外更无余。” 如是,若于一种尸罗亦不数数修防护心而防守之,而云我是大乘,此诚极为下劣。

《地藏经》云:“以此十善业道,当得成佛。 若人乃至存活以来,下至一善业道亦不护持,犹云我是大乘,我是求无上正等菩提者,此补特伽罗最为诡诈,说大妄语,于一切佛前欺诳世间而说断灭。 如其愚蒙自作,其死必颠倒堕落。” 言颠堕者,当知一切恶趣之异名也。

1.杀 生

此中杀生之事者,谓他有情。 于意乐三中,想者有四,谓如于有情作有情想及非有情想,于非有情作非有情想及有情想,想之一三不乱,二四者错乱也。 于彼发起有差别者,如欲唯杀天授而起加行,若误杀祠授者,则不成根本正罪。 盖于彼中须想不乱。 若于加行时,有念任谁亦杀之,总发起者,则无须错乱与不错之别矣。

以此理趣,于余九中,如应当知。 烦恼者,三毒随一皆可。 发起者,希欲杀害。 加行者,自作或教他作,二者皆同。 加行体性者,或器或毒、或明或咒等门中,随一而作。 究竟者,谓以彼加行为缘,或即尔时,或于余时,死在己先也。

2.不与取

不与取之事者,谓随一他所守持之物。 意乐三中,想及烦恼如前。 发起者,他虽未许,而欲令彼物离其原处也。 加行中之作者如前。 加行体性者,以势劫暗盗,任何所作亦同。 又或借债及受寄托,以余谄诳方便不与而取。 若为自为他,或为损恼彼等而故作者,皆成不与取业。 究竟者,谓生得心。 又若教他或劫或盗,彼生得心,即足成罪。 譬如遣使杀他,随彼死时,自虽不知,使杀者即生根本罪也。

3.邪 淫

邪淫之事有四。 非所应行者,谓母等及诸母所守护之女人,并诸男与不男及出家女也。 非支者,除产门外之口等也。 非处者,如师长等之附近,塔寺处等。 非时者,妇女孕期中,或住斋戒等也。 意乐三中之想者,《摄抉择分》云:“于彼彼想。” 谓须不错乱。 毗奈耶中,不净行之他胜罪,谓想乱不乱悉同。 《俱舍注》云:“于他人妻作己之妻想而行欲者,不成业道。 于他妻作余人之妻想而行欲者,成与不成,其有二说。” 烦恼者,三毒俱可。 发起者,欲行不净行。 加行者,于彼事进趣。 究竟者,两两交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