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节 深信业果
一、思惟业果总相
1.业决定之理
谓诸异生及圣者,下至生于有情地狱,仅依凉风生起以上之一切适悦乐受者,悉从往昔所集善业出生。 若从不善而生乐者,无有是处。 又下至阿罗汉身中所受热恼之苦以上,一切皆从往昔所集不善业生。 谓善业生苦者,亦无是处。
《宝鬘论》云:“从不善生苦,而有诸恶道,从善有乐趣,并生诸安乐。” 是故诸苦乐者,非从无因及自性、大自在等不顺因生,乃从善、不善之总业生总乐苦,及诸种种别苦乐,亦从种种别别二业别别而生,无有爽误也。
于此不虚谬之业果能决定者,说为一切诸佛子之正见,赞为一切白法之根本也。
2.业增长广大
由小善业能生甚大乐果,又由小恶业亦能生甚大苦果。 盖内因果之增长广大,迥非外因果之增长广大所可及。 如《集法句》(《聚集句经》)云:“虽作微小恶,后世招大怖,能有大损失,如毒入腹中。 虽作小福业,后世感大乐,能成大义利,如谷实成熟。”
3.业不作不得
若于感受苦乐之因,业未积集者,则其苦乐之果决定不生。 然于佛所积聚无量资粮之果,诸受用者虽不须集彼一切因,亦须集其一分也。
4.业作已不失
诸作善、不善业者,出生悦意不悦意之果。 《殊胜赞》云:“彼诸婆罗门,谓福罪可换,佛说作不坏,不作则不遇。”
《三昧王经》亦云:“作已无不受,亦无受他作。”
《戒经》(《毗赖耶阿笈摩》)云:“假使经百劫,所作业不亡,因缘会遇时,果报还自受。”